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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日期:2019-06-24 16:5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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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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