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工业油料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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