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历年税收优惠政策 > 八大产业优惠政策 > 资源类产业

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日期:2023-02-20 14:2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享受主体】

新能源汽车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责任编辑:周已佳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邮政编码:150001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28    邮政编码:150001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433号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