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日期:2023-02-20 14:2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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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新能源汽车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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