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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日期:2021-04-02 14:07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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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挂车的所有人和管理者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条件】

1.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2.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3.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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