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日期:2023-02-20 14:4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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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快递收派服务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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