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税收优惠政策 > 物流仓储

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23-10-23 15:2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享受主体】

承担国家部分商品储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享受条件】

一、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二、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责任编辑:王乃强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邮政编码:150001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28    邮政编码:150001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433号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