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药品税收政策优惠
日期:2019-06-25 08:3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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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政策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第一条中的简易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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