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3)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④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4)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5)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①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②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6)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7)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①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②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