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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体育场馆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2019-06-26 10:47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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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的大型体育场馆

  【优惠内容】

  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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