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税收优惠政策 > 文化创意、旅游产业

文化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企业所得税,对三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日期:2019-06-26 10:4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享受条件】

  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邮政编码:150001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28    邮政编码:150001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2215号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433号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