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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日期:2021-04-02 10:5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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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签订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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