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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

日期:2022-04-08 10:5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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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优惠内容】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享受条件】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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