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日期:2024-05-07 17:2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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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享受条件】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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