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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6-26 11:1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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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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