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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

日期:2023-09-13 14:3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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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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