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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日期:2023-09-13 14:3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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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一、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二、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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