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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日期:2019-06-26 11:1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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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被投资的企业,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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