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6-26 11:1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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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其提供的应税服务收入所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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