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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期:2019-06-26 11:1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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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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