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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