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免征契税
日期:2019-06-26 11:1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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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
2.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权属
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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