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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免征契税

日期:2019-06-26 11:1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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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

  2.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权属

  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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