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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免征契税

日期:2019-06-26 11:1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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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优惠内容】

  1.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

  3.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

  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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