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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

日期:2019-06-26 11:1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享受主体

  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2.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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