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
日期:2019-06-26 11:1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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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2.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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