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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免征契税

日期:2019-06-26 11:1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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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优惠内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3.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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