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免征契税
日期:2019-06-26 11:1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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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优惠内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3.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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