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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6-26 11:2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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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转让应当发生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2)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如果发生多次转让的,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应当为同一单位和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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