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日期:2019-06-26 11:2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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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
【优惠内容】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享受条件】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原已贴花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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