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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日期:2019-06-26 11:2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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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

  【优惠内容】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享受条件】

  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

  2.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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