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企业从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