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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生产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

日期:2019-06-26 11:2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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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1)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

  生产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内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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