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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6-26 11:2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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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受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水费的自来水厂(公司)。

  【优惠内容】

  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享受条件】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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