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6-26 11:25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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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受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水费的自来水厂(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享受条件】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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