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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6-26 14:0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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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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