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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1-04-25 10:1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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