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1-04-25 10:1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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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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