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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日期:2021-12-15 16:38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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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享受条件】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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