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3-04-18 17:00
来源:省财政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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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一、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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