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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日期:2023-09-13 10:5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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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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