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日期:2023-09-13 10:5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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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享受条件】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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