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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或免税

日期:2019-06-26 14:1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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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或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条件】

  1)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条件: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②出口货物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条件: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②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适用财税〔2013〕96号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4)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财税〔2013〕96号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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