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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21-04-25 10:0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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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以下称藏毯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布的展品清单。

【享受条件】

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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