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日期:2022-04-08 10:52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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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有关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享受条件】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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