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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日期:2023-09-13 14:31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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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

【优惠内容】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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