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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6-26 14:1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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