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6-26 14:13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大中小】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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