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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6-26 14:1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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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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