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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6-26 14:1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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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它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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