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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6-26 14:1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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