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日期:2019-06-26 14:1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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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销售纳税人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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