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
日期:2019-06-26 14:17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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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
【优惠内容】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享受条件】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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