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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日期:2023-10-23 15:26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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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

【优惠内容】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一、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二、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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