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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日期:2024-04-30 17:2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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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享受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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