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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省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单位名单和物资清单(第二批)的函     黑财函〔2020〕30号

日期:2020-03-07 14:29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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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按照《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要求,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第二批,见附件1)和进口物资清单(第二批,见附件2)函告你们,请按规定办理免税事宜。

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如有增加将另行函告。

附件: 1.黑龙江省防控物资进口单位名单(第二批)

2.黑龙江省进口防控物资清单(第二批)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责任编辑:王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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