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5日
黑龙江省农民转移就业奖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农民劳务输出、企业复工复产,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决定对我省农民转移就业给予一次性奖补。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企稳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实体经济的冲击,积极稳企稳岗、扩大就业,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农民劳务输出、企业复工复产,激励企业扩大用工,促进农民务工增收。
(二)坚持砍块下达。资金分配参考全省近年来监测的农村劳转数据,以2019年末各地上报数据和2020年拟出省务工农民数量为基数测算,砍块下达到各县(市、区)。
(三)坚持因县施策。省级制定实施政策的原则性要求,各县(市、区)为实施主体,自主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二、实施目标
通过奖补政策,鼓励农民外出务工,促进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吸纳农民就业,力争实现全年转移农村劳动力600万人,劳务收入达到1000亿元的目标。
三、政策执行时限、支持对象和重点环节
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到2020年5月1日结束。奖补对象为政策时限内我省赴省外务工的农民、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省内企业、吸纳农民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稳定就业指农民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
(一)对赴省外务工的农民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此项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各县(市、区)资金总额的30%左右。
(二)对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优先支持涉农企业和服务业。此项奖补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各县(市、区)资金总额的50%左右。
(三)对吸纳农民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奖补资金规模原则上占下达各县(市、区)资金总额的20%左右。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确定奖补范围和补贴标准。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在政策时限内组织农民转移就业等相关费用支出。
疫情防控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生活费补助和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政策,遵照《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办联〔2020〕2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0〕46号)相关规定,不得重复奖补。
各县(市、区)奖补政策兑现完成后,要及时总结相关情况,并将制定的实施细则、奖补对象清单等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绩效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评价。各市(地)要组织所属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市(地)为单位形成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于6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将联合开展抽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摆上日程,县级农业农村局要具体抓好组织实施,并与当地扶贫部门及发改、工信、人社等部门密切协作,抓紧兑现奖补政策,引导激励农民转移就业。
(二)精准落实政策。各县(市、区)要摸清底数,搞好测算,合理设定奖补范围和补助标准,精准制定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用。
(三)优化工作流程。要简化手续,减少流程,特别是对出省务工农民,要更多采取线上办公、视频核实、线上支付等方式,为外出农民提供便捷服务,让农民尽快拿到补贴资金。
(四)大力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农民劳务输出的部署要求,培育树立务工增收的典型,放大政策实施效果,加快促进农民外出务工和创新创业,持续稳定增加收入。
联系人:杨晓宇、薛恩玉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1号2号楼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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